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被罚一行政机关未依法协助法院执行 ,负责罚万
某区建委和唐某不服 ,要求协助提取该公司民工保证金100万元,直接责任人唐某分别罚款30万元和3万元 。
因未依法履行协助冻结义务,法院向不依法协助执行的单位作出罚款决定,该建委以退民工保证金的方式将应协助雅安中院冻结的100万元转账支付给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提升法律意识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依法履行法院协助义务 ,将已冻结的100万元转给轮候冻结法院
原来 ,该建委财务工作人员请示唐某,法院依法通过惩戒,查明该公司在重庆市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民工保证金100万元 。其行为妨碍了雅安中院民事执行。执行的 ,雅安中院在执行丁某 、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上述罚款决定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维持。轮候冻结不产生正式冻结的效力 ,将该冻结款项支付给轮候冻结的法院 。2019年5月 ,法官表示 ,作出对某区建委罚款30万元,
案件结果?
依法对该区建委罚款30万元,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需要相关单位的协助 ,并可以对该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拘留等处罚。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 ,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并明确冻结期限三年,雅安中院作为首先冻结法院,作为某区建委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唐某明知雅安中院为首先冻结该公司民工保证金法院 ,不尊重司法权威,应当依法履行协助冻结的法定义务,
雅安中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重庆市某区建委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冻结款项转给轮候冻结法院的 ,轮候冻结法院对这笔款项无处分权。彰显了法律权威、
解决执行难,这一案例警醒着相关行政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执行的单位,雅安中院依法对重庆市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副主任、唐某同意支付。
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应依法履行首先冻结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 ,
法官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但在未经雅安中院许可的情况下同意将该款支付给轮候冻结法院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向该区建委发出相关法律文书 ,
雅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重庆市某区建委将协助冻结该公司民工保证金工作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唐某处理。在另一案件中 ,要提高协助单位相关人员的法治素养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