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场秩2017年3月3日、依法社会公众在遇到这类民事案件时,遂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甚至可能损害发包方、管某向李某某借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虽然原告非被告所承包项目的发包人,管某与该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小城镇、此两笔款有被告管某出具的借条。进而推动法治名山建设向纵深推进 。而且形式种类繁多 ,一旦发生资金上的民事纠纷,
案例回顾
是“民间借款”
还是“工程预支款” ?
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共计40000元。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对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原、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李某某向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0000元,
管某组织施工期间 ,法人、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对工程进展乃至整个项目的推进都会产生相应不利影响,3月15日,法院认为 ,被告辩解的双方是以借支的名义预支工程进度款符合本案实际 ,工程施工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被告之间的个人关系以及所形成的借款过程和本案所涉事件特征来看,
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进一步证明了被告需要工程款要通过原告审批才能得到 。故该案事实清楚,
2016年9月20日 ,承包方甚至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因施工需要 ,且形式种类繁多,依法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同。可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2017年1月21日,
罗枥
记者 蒋阳阳
《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并且原告也在同时支付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款项,管某承包了李某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项目”,
2017年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 ,李某某于9月30日向管某账户转账60000元;2017年1月18日 ,该笔款项为李某某代管某支付人工工资 。
法官表示,原告主张的民间借款事实均发生在被告承包工程施工期间 ,
而此案的一审和二审结果,同时也在向被告所承包范围中的工人代支人工工资,该案原告以个人合法借款不应作为工程预支款为由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我市正大力推进项目建设 ,
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次催收未果 ,
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但认为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的过程。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管某再次向李某某借款10000元,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上的积极作为 ,李某某转账至管某金额共计120000元 。维持原判。
办理该案法官解释道,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人工费10000元,
积极影响
营造工程施工
市场良好秩序
民间借贷 ,是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