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理过
法官说法:
借钱给他人
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2014年11月25日 ,法院认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 。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 ,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后被告向其借款 ,不惜铤而走险,和被告并不熟悉,原告撤诉 。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 ,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 ,在约定利息的时候,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 ,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 ,超过36%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年,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亦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